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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3: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学校完善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提高投资效益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依规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与竣工验收阶段的结算审计,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利用国家、自治区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资金拨付单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资金拨付单位未进行委托审计,由学校请示资金拨付单位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成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开展跟踪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5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国资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施工招标至少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审计处提请审计;

(二)审计处对送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接收,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

(三)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开工时,派驻社会中介机构进驻现场,开展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定期出具项目进度审核报告;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完成进入结算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审计处提请审计;

(二)审计处对送审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接收,对符合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处组织安排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结算审计;

(三)审计处与送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取证;

(四)审计处依据送审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资料和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计算审核,依据国家《审计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定额、项目所属地工程造价信息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开展结算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验证资料,提出初审报告,征求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有异议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审计处组织复审;无异议后,须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审计结果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造成审计期限延长等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内蒙古发改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执行,列入建设成本,并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5%的,超过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1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控缺陷,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督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处进行核实查处。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确保审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内农大校发〔2009〕12号)、《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内农大校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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