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1: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是履行学校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执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提供的审计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学校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十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学校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相关会议研究后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处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农大校发〔2012〕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实施办法

下一条:内蒙古农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 内蒙古农业大学审计处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306号 邮编:010018
  联系电话:0471-4304336 邮箱:nmgnydxsj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