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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1: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决算等。被审计单位为独立核算实体或独立法人的,审计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确定。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上缴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或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二)应收和预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并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实物是否相符;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盈亏调整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购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是否齐全;

(七)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八)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执行,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九)对外投资程序及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损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二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账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也可根据其管理需要,提出财务收支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审计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部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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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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